又被罚18万元!天津新东方因未能将应代扣代缴个税予以补扣受到处罚发表时间:2022-01-13 17:57 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显示,12月1日,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信息,该单位因未能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予以补扣,被罚款182475元。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,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,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,从所得中扣除应纳税款并缴入国库,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。 简单地说就是,个人工资达到一定标准,就应该交个人所得税,这是法定的,当你的工资应该交税的时候,法律规定是由给你发工资的单位负责从你工资中扣除税金(代扣),并交给税务局(代缴),这就是代扣代缴的过程。 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社团组织、军队、驻华机构、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,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。 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,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:①工资、薪金所得;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③劳务报酬所得;④稿酬所得;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⑥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⑦财产租赁所得;⑧财产转让所得;⑨偶然所得;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 例如,购物卡和年会奖品,属于福利所得,如果发放给本公司员工,按照购物卡的价值并入工资、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税;而发放给客户的,需按照“偶然所得”,代扣代缴客户的个税。 注意: (1)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,据以向纳税人扣税。非正式扣税凭证,纳税人可以拒收。 (2)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,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,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“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”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、单位、职务、收入、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,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。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由谁补缴税款? 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对代扣代缴及解缴相关税款的规定如下: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、应收而不收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,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 简言之,不管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,都不会导致纳税义务人的改变(即纳税义务人始终都是取得收入的个人),但对于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就要视情况而定: ①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了纳税义务人的税款,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解缴税款,就可能面临未解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并按税款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; ②如果扣缴义务人完全未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,就有可能面临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但不能加收滞纳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