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提醒!拒不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将面临严重后果!发表时间:2022-03-14 18:12 3月1日开始,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全面展开,纳税人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“查遗补漏,汇总收支,按年算账,多退少补”。 目前,很多纳税人已经收到了退税款,同时也有不少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。于是,就有人拒不进行申报或不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填报。 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有什么后果?我们看一个真实的税案所涉及的一些执法文书: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李某某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、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的公告 发布时间:2022-01-14 16:50:12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李某某: 我局依法对你(公司)进行税务稽查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法向你(公司)公告送达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深税三稽检通〔2022〕5号,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深税三稽 税通 〔2022〕15号,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深税三稽限改〔2022〕1号。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 ![]()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月13日 附件: 李某某-税务检查通知书,税务事项通知书,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![]() ![]() ![]()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公告(李某某) 发布时间:2022-03-07 17:37:00 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李某某: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,我局拟对你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,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,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无法直接送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我局现将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详见附件)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,特此公告。 ![]()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、听证的权利。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3月2日 附件: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〔2022〕98号 李某某(纳税人识别号:440102XXXXXXXX6018): 对你(地址: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***房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 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(一)违法事实、理由及法律依据 经查,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.31 元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六条及第十条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)第一条、第三条、第五条、第十条第(二)项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 (二)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 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,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.16元。 二、你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 三、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(含2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稽查局发现李某某可能存在少交税款涉税违法行为,同时李某某也未按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,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,向他公告送达了检查通知书、税务事项通知书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。 但李某某未作回应,也未在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内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汇算,补缴税款滞纳金。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征管法六十三条提到的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”的行为,被定性为偷税,最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。 如果处罚公告送达后,李某某仍置之不理,这最终就会演变成一个刑事案件,等待李某某的就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