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提醒!拒不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将面临严重后果!

发表时间:2022-03-14 18:12

3月1日开始,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全面展开,纳税人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“查遗补漏,汇总收支,按年算账,多退少补”。


目前,很多纳税人已经收到了退税款,同时也有不少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。于是,就有人拒不进行申报或不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填报。


拒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有什么后果?我们看一个真实的税案所涉及的一些执法文书:


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李某某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、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的公告


发布时间:2022-01-14 16:50:12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


李某某:

我局依法对你(公司)进行税务稽查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法向你(公司)公告送达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深税三稽检通〔2022〕5号,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深税三稽 税通 〔2022〕15号,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深税三稽限改〔2022〕1号。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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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2022年1月13日


附件:

李某某-税务检查通知书,税务事项通知书,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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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公告(李某某)


发布时间:2022-03-07 17:37:00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
李某某:

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,我局拟对你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,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,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无法直接送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我局现将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详见附件)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,特此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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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、听证的权利。


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
2022年3月2日


附件:

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
深税三稽罚告〔2022〕98号


李某某(纳税人识别号:440102XXXXXXXX6018):


对你(地址: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***房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

(一)违法事实、理由及法律依据

经查,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.31 元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一条、第二条、第六条及第十条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)第一条、第三条、第五条、第十条第(二)项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
(二)拟作出的处罚决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 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,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.16元。


二、你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
三、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(含2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

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



稽查局发现李某某可能存在少交税款涉税违法行为,同时李某某也未按规定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,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,向他公告送达了检查通知书、税务事项通知书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。


但李某某未作回应,也未在税务局责令改正期限内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汇算,补缴税款滞纳金。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征管法六十三条提到的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”的行为,被定性为偷税,最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。


如果处罚公告送达后,李某某仍置之不理,这最终就会演变成一个刑事案件,等待李某某的就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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